深度解析《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内附条例全文)
条例制定的必要性《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年8月经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1月施行至今已近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分别于2022年1月、2024年2月生效实施,从法治层面对科技创新进行了顶层谋划和系统部署。按照上位法最新修改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结合西安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依法保障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修改完善过程中,在吸纳《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学技术人员保障、企业技术进步、政府财政投入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科技创新人才、科技金融等体制机制创新层面的新规定,涉及领域更加宽广、包含内容更加丰富。鉴于条例名称以及内容的全面修改,故采取废旧立新的形式制定《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条例制定的历程1. 2024年4月经由西安市科技局草拟的《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 2024年7月西安市司法局就西安市科技局起草的《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3. 2024年9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4. 2024年10月《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交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论证修改。5. 2024年12月《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交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论证修改。6. 经多次审议修改,《条例》于2025年5月14日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并于2025年8月20日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解析一、概述《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共八章六十四条,是西安市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综合性、方向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西安市科技创新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体系架构,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法治引领。二、重点内容解析加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聚焦国家战略和高质量发展需求,加强规划和部署,根据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加强有组织科研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融通发展。(1)支持丝路科学城、西部科技创新港等园区聚集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一流科研机构,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科技产业园,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2)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多元化投入机制和新型管理体制,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攻关的支撑作用。(3)支持在本市建设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级实验室,根据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建设市级实验室体系,建立和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实验室体系。(4)设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探索基础研究长周期评价,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5)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前瞻性开展应用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6)加强现代农业、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和利用、养老服务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发挥科技创新对民生福祉提升的支撑作用。2. 畅通科技成果转化路径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收集汇聚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及时发布成果和需求清单,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1)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化机制联合组建转化平台,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检验检测平台、中试验证平台,协同推进研究开发、应用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2)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引导其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并在资金、用地、公共服务、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3)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询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4)加强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学科或者专业,与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技术转移人才联合培养机制。(5)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改革,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改革。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6)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健全横向经费管理制度,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7)鼓励科技创新主体探索通过科技成果转让费用分期支付、延期支付、附条件支付、收益提成支付等方式,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8)支持科技创新应用场景建设,积极推进首发经济,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9)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承担军品配套科研项目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3. 推动企业科技创新依法保障各类企业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享受科技创新政策,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计划项目,可优先由具备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1)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为其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提供便利。(2)支持企业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独立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设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3)加强科技企业梯次孵化培育体系建设,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大学科技园、科技园区、特色科技创新街区、孵化载体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4)鼓励科技领军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战略合作等方式整合产业链配套企业,成长为具有产业链控制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强化企业在产业集群中的创新带动作用。(5)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联合体,推动大中小企业和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6)完善以鼓励科技创新为导向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国有企业开展有组织科研活动,进行科研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引进与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实践探索。4. 优化人才引育用评机制(1)聚焦基础研究和重点产业领域,建立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机制,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培训的支持力度。(2)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等完善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联合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3)建立科技企业家培养体系,加快培育能够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产业发展的科技企业家队伍。(4)完善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发现、培养、使用、评价机制,设立青年科技人才专项,提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担任重点科技任务、重点平台基地、重点攻关项目负责人和享受基本科研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比例。(5)发挥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共建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和支持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参与技术革新、科技攻关项目。(6)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发挥人才计划和人才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基地的作用,重点引进急需紧缺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加强战略性科技创新人才储备。(7)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将科技创新人才纳入本市人才评价确认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下放人才评价权限。(8)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为科技创新人才聘用、职称评定和薪酬激励等的重要依据。(9)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流动机制。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5. 健全科技金融支撑保障(1)加强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以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为主要渠道,覆盖科技创新完整周期的科技融资体系,引导各类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2)加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投资阶段的基金体系,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3)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依法开展投资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等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4)建立健全科技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机制,加强分类指导,支持科技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6. 完善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1)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2)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智慧交通、云计算、超算、新能源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办高等学校、民办科研机构、民营经济组织等投资建设或者参与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支持。(3)定期发布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支持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4)围绕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做好科技创新发展用地保障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科研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孵化载体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用房需求。(5)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服务机构,促进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创新创业者等各类创新主体发放科技创新券或者采取直接补贴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6)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科研机构和科学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承担财政性科技计划项目、享受人才政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机构享有同等权利。(7)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科技企业和其他组织获得专家咨询信息查询、法律服务等提供帮助。(8)落实国家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税费政策,提供办理减免相关税费的咨询服务和指南,提高税费服务工作水平和效率。(9)建立健全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科技安全治理,强化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防范和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依法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技秘密。(10)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科技伦理治理机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11)创新监管机制,对处于研发阶段、缺乏成熟标准或者暂不完全适应既有监管体系的新兴技术和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12)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贴、奖金、税收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追回相关资金,记入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 结从2009年《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公布实施,时隔16年迎来《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制定公布,标志着西安科技创新工作进入系统化、创新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这是对西安加快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有力支撑,更是对国家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战略的坚定响应;对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按识别二维码下载附件作者:刘彬 刘昕 转载请注明出处